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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專區】

【全民健康保險部份給付項目-人工心臟節律器】 行政院衛生署84 年7 月8 日衛署健保字第84028667 號函暨本局84 年8 月3 日健保醫字第84011705 號公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置換人工心律調節器,應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特材品項範圍者為原則,若保險對象自願使用較昂貴且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人工心律調節器,得按給付範圍內同類近似特材之價格給付,衍生之差額得由保險對象自付」。

健保部分給付特材名稱:

  1. 因施尼亞內植用心律調整器
  2. 內植用雅密特心臟整律器
特材品名
(特材代碼)
產品規格及型號 醫療院所單價A 數量B 醫療院所總價
C=A*B
健保支付單價 保險對象
負擔費用=
C-(D*B)
1.FHP02DDD12GU GUIDANT
(德俐行)
132000 1 132000 102500 29500
2.FHP02DDR31GU GUIDANT
(德俐行)
127500 1 127500 102500 25000
註: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第12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之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 心臟節律器-民眾篇.pdf